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标准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标准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调整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调整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夜醒亿多压患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夜醒亿多压患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国新高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
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诊断增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标准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